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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命名出新规,不得用“好视力”“灵丹”等名
  
 
  保健品命名出新规,不得用“好视力”“灵丹”等名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19-11-14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跟着人们对身材健康的正视,保健品市场日益火爆,各类保健食品更是成为人们钟情的工具。但也有少许无良商家,将保健食品包装
 
  跟着人们对身材健康的正视,保健品市场日益火爆,各类保健食品更是成为人们钟情的工具。但也有少许无良商家,将保健食品“包装”成包治百病的神药,借此诈骗以中暮年人为主的消费群体。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为保健食品若何命名指明了方向。指南明白提出,保健食品称号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诈骗消费者。
 
  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也不行替代药物。是以,按照新版指南的规定,保健食品要“一品一位”,便于消费者识别影象。保健食品称号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诈骗消费者。其中,保健食品的牌号不得明示或表示保健功能,乃至连含谐音字、形似字等都不容许。好比,将保健食品标注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牌号为“好目力”,就将被明令不准。
 
  如果将保健食品中的灵芝和丹参,合在一起简称为“灵丹”,就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新版指南规定,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称号来命名。好比,“田七”应范例为“三七”。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简称不行产生歧义、误导,好比灵芝、丹参就不宜简称为“灵丹”。
 
  保健食品中的“大豆异黄酮”,可以简称为“大豆”吗?新版指南规定,保健食品华夏料系对来源于动植物的一切或片面物质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致物质底子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称号命名。好比,“大豆异黄酮”就不宜以“大豆”命名。
 
  针对营养素增补剂产品,如果标注特定人群(如年纪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
 
  此外,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应以要紧原料的称号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超过三种原料。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营养素增补剂产品应以一切维生素或矿物质等营养素原料为通用名,不得以产品配方中片面维生素大概矿物质为通用名。含有三种及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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